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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high University 里海大学 学术诚信政策及申诉指南

美国大学开除

里海大学(Lehigh University)是美国一所历史悠久的著名私立研究型大学,也是美国一级国家级大学,爱国者联盟盟校之一。里海大学对所有学生的学术行为有严格的要求。任何学术不诚信行为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01里海大学学术违纪定义

1. 作弊包括但不限于:

  • 在测验、测试、考试或用于学术评估的任何其他作业中,得到任何未经授权的协助
  • 在任何测验或考试中携带任何禁止的物品
  • 在撰写论文、准备报告或家庭作业、解决问题方案或其他作业时,依赖或利用超出教师授权的来源及帮助
  • 未经许可获取或传播属于大学教职员工的测试或其他学术材料
  • 任何试图在考试、测验、报告、计划、成绩单或任何其他记录/文件中伪造成绩的行为
  • 在任何实验、研究论文、实验室作业或其他作业中创建和/或提交伪造数据
  • 当学生故意给予或接受未经允许的帮助时,就属于共谋。共谋双方均被认为违纪

2. 抄袭包括但不限于:

  • 直接使用或解释他人的作品、主题或想法,但没有充分和明确的承认来源
  • 在任何作业中将他人的作业视为自己的作业提交(包括论文、测试、实验、家庭作业、计算机作业或由教师评估的任何其他作业)

3. 其他

上面未提到的其他可以合理解释为学术不诚信,或鼓励他人在学术工作中作弊或不诚信的行为。

02里海大学违纪处理流程

1. 指控和听证会的通知:

被举报学生将会收到针对其指控的书面通知,以及纪律程序的概要。如果提出其他指控,则必须向被举报学生发送进一步的书面通知。这些通知可以通过电子系统发送到理海大学电子邮件地址、校园邮件,或亲自递送给学生的代表。如果安排举行听证会,行为官员(Conduct Officer)应在听证会前至少五天通知被举报学生听证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

2. 审查可用信息:

被举报学生有权审查现有信息、文件以及行为官员传唤提供信息的证人名单。被举报学生必须向行为官员提供他们打算出庭的证人名单,以及支持证人相关性的信息。该清单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三天提交

3. 顾问帮助:

被举报学生有权获得大学社区任何成员(在校学生、教职员工或组织的校友,但前提是他/她不是律师)的咨询援助。顾问的职责是在行为审查过程的任何阶段为被举报学生提供协助、支持和建议。但是,顾问不得代表被举报学生提出或回答问题,或做出总结陈述。此人是观察员,不会参加听证会。法律顾问不得代表学生出席听证会。

4. 听证会前面谈:

对于纪律会议级别以上的所有听证会,学生均有权进行听证前面谈,行为官员将在面谈中解释基本公平的概念和行为流程。未能安排或参加听证会前面谈不能成为重新安排听证会或上诉的理由。对于纪律会议,行为流程大纲应被认为足以满足这一要求,并应由行为官员提供。

5. 成员代表:

如果被举报学生选择出席听证会,则该学生有权选择一名学生成员代表其出席听证会小组。接受过正规法律培训的学生不得代表被举报学生。被举报学生还可以再派3名学生成员出席诉讼程序。这些成员不得被传唤为证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参加听证,并且如果他们对任何参与者造成干扰或分散注意力或恐吓,则可能会被听证官或听证小组驱逐。

6. 陈述权:

被举报学生有权听取所有证词、代表自己陈述相关信息、向证人提问以及向出席听证会的任何人提问。如果个人无法在听证会上接受询问(由于健康、缺席校园等原因),听证会小组有义务确定这些个人提供的任何信息的可信度。被举报学生还可以让人员直接向行为官员提交品格陈述,以供听证小组或听证官审查。被举报学生不得带品格证人参加听证会或纪律会议。

7. 对听力机构成员的质询:

被举报学生有权因对参加者的个人偏见,或对特定案件的判断等原因对听证机构成员的出席提出质疑。如果是大学纪律委员会或其附属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则罢免听证会成员将由其余成员的多数票通过。在涉及纪律会议的情况下,决定应由听证官酌情决定。

8. 扣留过去的记录:

在大学纪律委员会举行的听证会上,被举报学生过去的纪律记录在做出责任决定之前不会被披露,除非由被举报学生介绍,或在指控未完成处罚的情况由里海大学强制实施。如果发现被举报学生对指控负有责任,则行为官员将在被举报学生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向听证机构提交有关其过去纪律记录的信息,以供考虑确定适当的处罚。如果被举报学生选择自行披露过去的行为记录,则该信息将被接受并被视为相关。

9. 结果通知:

1. 口头通知

如果可能,证官应在听证会结束后立即通知被举报学生调查结果,包括施加的任何处罚。如果听证小组认为有必要继续讨论调查结果和/或可能的处罚或咨询行为官员,则应在听证会后三个工作日内发出通知。无论哪种情况,行为官员均应通知负有责任的学生其上诉权利。

2. 书面通知

行为官员应在听证会后10天内的合理时间,将听证会机构的书面决定转发给被举报学生。书面决定应包括:(i) 指控声明;(ii) 听证会上提供的信息摘要;(iii) 听证机构的调查结果以及做出这些调查结果时使用的关键事实;(iv) 处罚措施及其理由;(v) 关于请求上诉的权利以及提出上诉程序的声明。

3. 如果案件涉及由

附属听证小组听证的学生

被举报学生有权在听证会上获悉建议,并有权在合理时间内获知行为官员的最终决定(不迟于听证会后10天)。

10. 申诉权:

任何被听证小组发现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学生,均有权向纪律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该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申诉的理由可以基于以下三条:

(1)获得了在听证会时无法获得的信息,并且该信息可能更改案件的结果

(2)违反学校纪律程序,且此举可能对案件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3)处罚过重